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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。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七十三条规定:“债务人逾期行使其到期债权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。”代位求偿权的发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1.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;
2. 债务人到期对第三人享有债权;
3.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;
4. 债务人行使权利的迟延使债权人有可能在到期时实现其债权,债权人有必要保护其债权。
蔡章
黄传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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